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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22 2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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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水利水电》知识点:1F15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1F10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1F15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为加强水工建筑物安全管理,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国家实施对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制度,主要要求有:

一、水工建筑物实行定期安全鉴定

1.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2.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lo年进行一次。

3.水工建筑物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4.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二、水工建筑的安全类别

1.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e]214号),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2.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e]271号),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ob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三、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程序

水工建筑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其中:

1.鉴定组织单位(水工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委托满足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单位(简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建筑物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由鉴定审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会,组织老师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形成安全鉴定报告书。

3.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安全评价包括工程质量评价、运行管理评价、防洪标准复核、结构安全、稳定评价、渗流安全评价、抗震安全复核、金属结构安全评价和建筑物安全综合评价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补充地质勘探与土工试验,补充混凝土与金属结构检测,对重要工程隐患进行探测等。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部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49号),通知要求严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除险加固任务在3年内完成;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地)、县(市),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集中建设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及时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大中型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3年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小型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l年内完工并验收,确保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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