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助理会计师培训

发布时间:2022-01-20 08: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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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票据行为(二)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票据行为(★★★)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四)保证(多选、不定项)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注意1】此处教材表述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注意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形式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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