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中级会计职称辅导班

发布时间:2022-02-12 16: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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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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