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会计中级职称辅导班

发布时间:2022-02-12 1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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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种类: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补充】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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