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级会计职称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2-15 19: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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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定期或定额减税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从其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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