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培训班面授

发布时间:2022-02-21 1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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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1.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新增)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总结】定金+损失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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