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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3 18: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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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集团少缴营业税案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流转税进行代扣代缴。2009年新营业税法开始实施,新营业税法要求分包方自行申报缴纳分包工程涉及的流转税,但由于建筑工程时间跨度长以及工程款拖欠等原因,新老营业税法对分包纳税规定的变化,导致建筑业跨年度老合同如何适应新营业税法的规定产生了操作性问题。2009年年中税务总局对此情况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但一些规模较大的总包方对于老合同在规定期满后仍然进行代扣代缴,且由于多方面原因,无法取得代扣代缴的合法凭证,造成分包方取得的分包工程款没有合法有效的已缴纳相应税款的凭证,从而产生少缴税款的情况。本案中被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即为建筑行业的分包方,同样由于上述原因产生了少缴税款的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xxxx年x月x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xxxxx万元。该企业前身为某大型建筑集团的子公司,于2007年引入资金并进行改制,改制过程中,其将所属的多个项目部分类组合后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最后成为了目前的集团公司。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投资管理;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仓储服务;劳务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二、检查方法及检查情况

检查组于2011年11月29日至2012年03月22日对该单位 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调帐检查及外调。

(一)营业税

该单位取得的收入为建筑工程施工收取的工程款。大部分工程施工由其下设的四家子公司负责实施,另有少部分工程由该单位自己实施,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内部银行”账套,该账套所做的记载为流水账形式。

2009年1月至12月,该单位取得工程款128,484,986.12元,申报营业收入31,734,170.00元,缴纳营业税952,025.10元,未申报缴纳的营业收入96,750,816.12元,涉及营业税2,902,524.48元。对于这部分未申报缴税的收入,该单位称是向总包方分包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款,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

对这一情况,检查组前往总包方进行了外调。总包方出具的书证及相关证据显示,2009年度,总包方已代扣代缴该单位分包项目的营业税2,902,524.48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该单位取得工程款共计160,218,845.33元,应缴营业税4,806,565.36元,已缴2,870,968.75元,少缴1,935,596.61元。

对于少缴营业税的原因,该单位称这部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收入是2009年以前签订的分包合同收取的工程款,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

根据2009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分包方从总包方取得的工程款即使是属于跨年度老合同,总包方也不能代扣代缴营业税。

因此,该单位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取得的分包工程款所涉及的营业税1,935,596.61元,应予以补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9年1月至12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31,734,1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应缴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641.75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1,935,596.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6,459.58元,已缴200,967.81元,少缴135,491.77元。

(三)教育费附加

2009年1月至12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31,734,170.00元,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3%,应缴已缴教育费附加28,560.75元。

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该单位应缴营业税1,935,596.61元,教育费附加适用征收率3%,应缴教育费附加144,196.96元,已缴86,129.06元,少缴58,067.90元。

(四)印花税

检查组对该单位的合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4份工程施工合同未贴花,合同总额158,366,087.41元,少缴印花税47,509.83元。

(五)其他税种经检查暂未发现问题。

处理意见和依据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0号)*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935,596.6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建税135,491.77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9条、第二条,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有关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8,067.90元。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7,509.83元。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99860.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9868.73元。

(六)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应贴未贴印花税47,509.83元处以3倍罚款142529.49元,与税款一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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