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13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进出口业务的相关问题是大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进出口业务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1、问:我公司从国外进口的货物关税税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进口的国家和商品不同,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问:我公司给A国出口的货物,但现在客户要求将货物发给B国,报关出口的国家与收汇的国家不一致,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3、问:出口货物由于市场原因扣了我们部分货款,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中:(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4、问:出口货物由于市场原因扣了我们部分货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5、问:出口货物如果不能收汇,如何处理?

  答:如果不能申请视同收汇的,可以申请免税处理。

  6、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出口销售额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填到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销售额中。

  7、问:我是生产出口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是否可以出口退税?

  答:如委托加工的产品与自产货物一致的,可以视同自产适用免抵退办法;如果不一致,按免税处理。

  8、问:我公司出口二手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税【2012】年39号文,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退税。

  9、问:申请免税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不可以。

  10、问:我公司进口货物的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吗?

  答:可以。

  11、问:新办出口企业,需要办理登记吗?

  答: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进出口业务的相关问题的详细介绍,更多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