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投资的利息能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3-2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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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投资的利息能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甲公司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利息税前扣除,按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对外投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不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为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应予以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投资及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税

  一、企业投资及贷款利息收入怎样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间相互借贷合法吗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主流金融机构融资之外的资金拆借行为的称谓,由于贷款融资涉及金融许可制度,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故一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行为。但从大量实践中,由于主流金融条件高、审批慢,导致企业因临时资金短缺而无法及时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临时性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境,民间借贷对此提供了便捷渠道,对扶持企业发展也起到积极作用。

  时过境迁,法律上存在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从绝对不认可到相对不认可的转变,该类行为在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当中予以体现。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拆借资金的,一般认定有效,借款人需按约定条款还本付息。但是该种情形借贷双方需履行举证责任,需要说明资金实际使用用途,否则无法认定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除去该类情形,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上还是认定为无效,对此出借人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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