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比例

发布时间:2020-05-11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一直是很多会计小伙伴关注的问题,按照相关法规,委托境外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但总额不能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本文比网校就和大家介绍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企业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委托境外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但总额不能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如何要求的?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1.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境外个人则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3.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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