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2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如何处理,如果事业单位纯粹的不需要任何经营性质的可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事业单位兼有经营性质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其他经营单位计税方式一样计税。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如果不太了解,别着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应交增值税会计如何处理

第一,纯粹的事业单位是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我们所说的事业单位缴纳增值税,是指就该事业单位兼有企业性质的经营项目所征收的。

第二,兼有企业性质经营项目的事业单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同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企,在会计处理上是完全相同的。具体方法,请参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无论事业单位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有多大,会计核算多么健全,其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事业单位购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事业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购入的非自用材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制度》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购进的材料,很难划分清楚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与《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一致,容易产生误解。笔者建议,既然事业单位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购买材料的入账价值就只能是包括增值税的含税价格。事业单位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借记“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不需要划分购进的材料是自用的,还是非自用的,从而可以简化核算工作。同时,借鉴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这样,既可以避免误解,又能够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实现的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和应交增值税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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