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发布时间:2020-05-2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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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不动产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和5%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必填信息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8日收到如意资产有限公司开具的租赁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4万元,备注栏空白.问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说明:

1.纳税人无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都属于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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