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发布时间:2020-05-2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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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业务招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必须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①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需的宴请、工作餐费用。

②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礼品支出。

③企业在旅游景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游览景点费用、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业务关系人员差旅费。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提示:礼品用于赠与的,应当作为商务招待费,但是如果礼品是由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具有标识、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功能的,也是可以作为商业宣传费。同时,必须要严格区分给顾客回扣等违法费用,不应该将其直接调整为商务招待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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