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0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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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的情况说明

丢失说明格式如下:

我公司(xxxx公司),因保管不善,将20xx年xx月xx日(开票日期)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

发票代码为 xxxxx,号码为xxxxxx,税额为xxxx元,价税合计为XX元.

特此说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20xx年xx月xx日(出具说明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说明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丢失,重新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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