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07-23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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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不动产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假设购入某不动产1000,进项税额为110,分录如下:

第一年: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第二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明确的不动产分期抵扣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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