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9-01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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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这个科目就不区分进项税和销项税了,只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计提相应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回冲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需要指出的是冲回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认证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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