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讲课费是税前还是税后

发布时间:2020-10-13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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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讲课费是税前还是税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单位员工为本单位讲课,单位给员工的讲课费属于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为企业的劳动报酬发放表.发票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以上业务不属于员工的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同时企业也无需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放的讲课费等应该怎样扣除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行〔2013〕523号文件,首度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该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执行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税后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讲课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财行〔2013〕523号文件所规定的税后讲课费,是由主办单位承担讲课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就本例而言,该专家取得的是税后劳务报酬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因此,主办单位应代扣并代付该专家个人所得税761.90元,即 [(4000-0)×(1-20%)]÷[1-20%×(1-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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