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如何抵扣

发布时间:2020-11-02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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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如何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综合地价款能抵扣吗?

综合地价款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5年内转让的,需要对审批面积与实际购买方产的差额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 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候按照成交价格交纳10%的综合地价款.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负责收缴购房家庭补交的综合地价款.

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购房价款-该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10% 对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发《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经核准收取补交综合地价款后,为缴款家庭按房开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房屋交易部门凭《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为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购房实际价款和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总额为基数,按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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