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借款利息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11-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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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公司借款利息会计分录

个人向公司借款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等,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公司的垫付款项,所以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借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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