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进项抵扣

发布时间:2020-12-2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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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进项抵扣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纳税方式纳税的,按照取得的销售总额和附加的价款、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应当将分包合同价款的差额.

从已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额外的价款中扣除,并按百分之二的税率先行缴纳税款后,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贵公司选择一般税收时,可在施工现场预付税款时扣除分包合同.

在实际申报中,由于进项税额是收取的总价和附加费,所以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分包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不可以抵扣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在预缴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

1、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当预交增值税,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取得进项税额,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2018年5月1日起为10%)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再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现行"营改增"系列政策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动产等行为.以上四项应税行为预缴税款在抵减应纳税额时的政策表述不同,分别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就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预缴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各位可以参考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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