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如何开红票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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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如何开红票

公司给予经销商的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规定:

(一)凡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能取回原发票的,如果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可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即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申请,购进货物的发票联、记帐凭证、入库凭证、运输凭证,购进货物合同及协议书);

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山东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普通发票专用)"(省内),或由购买方提交进货退出或折让的有关书面材料并附有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后(省外),才能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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