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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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的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季度末时,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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