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市政项目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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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市政项目如何纳税

企业的代建行为,主要税务处理难点在营业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代建项目是否涉及纳税调整?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母子公司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所以母公司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为子公司代建的基建项目.如果该项目以子公司名义立项,母公司确实代建,先期投入费用已经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则该项目竣工后也要相应转入往来核算,相应的在该基建项目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也不属于成本费用内容,均需要往来核算处理,既然与损益无关,故在此基础上不存在纳税调整项次,如果上述费用计入损益,则必须全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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