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会计怎样分录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会计怎样分录

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

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l0]56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捐赠支出允许结转扣除吗?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政策规定。一是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明确结转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当年扣除限额规定、结转扣除顺序等事项;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同时,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衔接,《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会计怎样分录?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需要确认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