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未达起征点附加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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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未达起征点附加税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会计处理是: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结转免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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