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厂房怎么入账

发布时间:2021-01-1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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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厂房怎么入账

答:应视同销售,但不做销售处理账务:

借:在建工程(成本价+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厂房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2)增值税方面有以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自产的水泥用于自建的厂房怎么入账?视同销售,但是分录里并不计入收入,而是直接冲减库存,按照视同销售的价格缴纳应交增值税就可以了,除了自产自用的情况,还有许多视同销售的范围,资讯的第二部分也为大家做了延伸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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