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到期以后怎么兑现

发布时间:2021-01-1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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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到期以后怎么兑现

电子商业汇票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付款的情况,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做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到期对方不付款怎么处理

付款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贴现人:

借:应收帐款----某承兑人

贷:短期借款

承兑人: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帐款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理

汇票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付款,或者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追索的金额,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的金额,二是自拒绝付款至收到票款时的利息,三是取得拒绝证明时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打车费等。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罚

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时的处理是这样的: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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