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招待费能否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2021-01-1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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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招待费能否税前列支

依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国税函2009年3号文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食堂支出--包括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

1、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二、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不仅以下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5、一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在为其内部职工提供工作餐的同时,负责招待一些外部客人的费用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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