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限售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7-08-04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基础考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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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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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几点解释:

  ①关于限售股。在2005年之前,中国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购买“流通权”,非流通股就变为了流通股股份,这些非流通股股份转化的流通股均有一定的限售期,称之为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简称股改限售股)。

  ②关于代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个人投资者往往通过法人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现象。

  ③税法不承认没有办理法律过户的限售股交易,而是严格按照法律形式纳税。

  规定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