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2分类:一级建造师考试

  ( 一)基本规定
( 1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2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
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
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的规定。
( 4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 5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
要使吊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暧、电、 燃气、 通信等配套
设施。
( 6 )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
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噪声、 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 7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不得低于国家规范的规定。
( 8 )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 9 )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
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
方确认。
( 二)抹灰、门窗、吊顶、 饰 面 板 ( 砖)、 幕墙及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强制性条文
( 1 )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 2 )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 3 )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 4 )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
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
装必须牢固。
( 5 )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 6 )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
须 符 合 《 建筑用 硅 酮 结构 密胶 》G B 16776― 2005的规定; 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
期内使用。
( 7 )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 其数量、规格、 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
计要求。
( 8 )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 9 )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2013
( 一)基本规定
( 1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 B 50327-
2001规定, 质 量 验收 应 符 合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 50210― 2001的
规定。
(2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
为依据。
( 3 ) 住宅室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并符合规范
规定。
( 4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 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
( 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 1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包括: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
程、墙饰面工程、 楼地面饰面工程、 涂饰工程、细部工程、防水工程、 厨房0 :程、 卫浴工
程、电气工程、 智能化工程、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
( 2 ) 厨房工程:
1 ) 橱柜的材料、加工制作、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橱柜应安装牢固。
2 ) 电源插座规格应满足设备最大用电功率要求, 插座安装位置应和厨房设备设计位
置一致。
3 ) 户内燃气管道与燃具应采用软管连接, 长度不应大于2 m ,中间不得有接口,不得
有弯折、 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 燃具的连接应严密,安装应牢固,不渗漏。燃气热水
器气管应直接通至户外。
4 ) 厨房设置的竖井排烟道及止回阀应符合防火要求,且应有防止烟气回流、窜烟的
措施。
( 3 ) 卫浴工程:
1 ) 卫生洁具应做满水或灌水(蓄水)试验,且应严密,畅通,无渗漏。卫生洁具的
排水管应嵌入排水支管管口内,并应与排水支管管口吻合, 密封严实。坐便器、净身盆应
固定安装,并应采用非干硬性材料密封,不得用水泥砂浆固定。
2 ) 淋浴间与相应墙体结合部位应无渗漏。淋浴间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玻璃应
为安全玻璃。淋浴间低于相连地面不宜小于2 0 m m 或设置挡水条,且挡水条应安装牢固、
密实。淋浴间内给水、 排水系统应进水顺畅、 排水通畅、不堵塞。
3 ) 卫浴配件与装饰完成面应连接牢固,不松动。卫浴配件应采用防水、不易生锈的
材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4 ) 电气工程:
1 ) 动力及照明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进行模拟动作试验,照明宜作8 h 全负荷
试验。
2 )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不得在住宅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低温层及饰面
板内直敷布线。
3 ) 电线、电缆绝缘应良好,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应大于0. 5 M n 。除同类照
明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个管内。
4 ) 开关通断应在相线上,并应接触可靠。插座接线应符合“ 左零右火上接地” 的要
求。保护接地线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安装高度在1.8 m 及以下电源插座均应为安全型
插座; 卫生间、非封闭阳台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54的电源插座; 分体空调、洗衣机、电
热水器应采用带开关插座。
5 ) 重量大于3 kg 的灯具应采用螺栓固定或采用吊挂固定。
6 ) 等电位联结: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有局部等电位箱( 盒), 卫生间内安装的金
属管道、浴缸、淋浴器、暖气片等外露的可接近导体应与等电位盒端子连接, 连接线应采
用多股铜芯有黄绿色标的导线, 其截面积不应小于4 m m 2,且不得进行串联。
( 5 ) 智能化工程: 包括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智能家居、访客对讲、紧急求
助 、 入侵报警。质量和检验方法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 B 50339― 2013 的规定。
( 6 )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 ) 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水器具安装前,各用水点应进行通
水试验;
2 ) 卫浴设备的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 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无渗漏r
3 ) 暗敷排水立管的排水管应设检修门, 高层明敷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
圈或防火套管, 排水洞口封堵应采用耐火材料。
( 7 ) 通风与空调工程: 空调系统、 新 风 ( 换风)系统运行应正常,功能转换应顺畅。
送 、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管道穿墙处应密封、不渗水。
( 8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 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委托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并 符 合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规范》G B 50325― 2010 (2013年版)中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
量的规定。
( 9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工程资料:
1 ) 装修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复验报告;
2 ) 装修工序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3 )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4 ) 分户工程验收的相关文件及表格。
(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户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检测资料:
1 )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2 ) 绝缘电阻检测报告;
3 ) 水压试验报告;
4 ) 通水、通气试验报告;
5 ) 防雷测试报告;
6 ) 外窗气密性、水密性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