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2017-07-20分类:执业药师考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