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销售农副产品分录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05-12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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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销售农副产品分录怎么做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购进免税农产品为什么进项税还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如何享受优惠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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