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06-16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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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结转收入的会计分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帐款"科目.

收到房款时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按房号及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2、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营业收入

同时结转经营成本

借:经营成本

税金及附加

贷:开发产品-相关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土地增值税等

 

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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