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认证后留抵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2020-08-07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进项发票认证后留抵怎么做账,关于这块的内容各位小伙伴是比较关注的,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都可以进行抵扣,在抵扣增值税的时候也应该要能够分辨清楚,避免在做账时有抵扣出错的情况,到时候影响到增值税税费缴纳。如果不太了解,别着急,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进项发票认证后留抵怎么做账

本月认证的进项发票比销项大,多出的需要留抵税额。无需做会计分录。

原因:

当进项发票比销项大时,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多交或者待抵扣的增值税。

所以,当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无需再做会计分录,可以继续留抵税额。

发票已认证未抵扣怎么办

首先,先来说说如何申报的问题。

在每个月填写纳税申报的时候,已认证抵扣的发票金额会自动出现在税务局网上的纳税申报表上,不用手工输入的,如果是忘记申报了,那应该是申报表忘记按时提交了。

当月内的未申报的发票如何处理

如果是认证当月发现申报表未报,可以与税务专管员联系,重新提交申报表,逾期提交申报表,会被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滞纳金。

跨月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原因可以分为两种:

如果是跨月未申报,那就要清楚未申报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公司或财务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未申报。

(一)客观原因

如果是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办税人员伤亡、突发疾病或擅自离职等等,这些原因可以想税务局写清书面的情况说明,并申请补申报。

(二)主观原因

如果是办税人员的主观原因,比如忘记了或者申报漏了等等,这种情况已认证的可抵扣发票就不能补申报。

在平时的工作中对于可抵扣的进项发票要引起注意,从进项发票开发票日开始算起的360天内必须抵扣,一般是每月15日以前要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进项发票认证后留抵怎么做账解答如上,当月有留抵的进项发票最好能够在下月的时候就抵扣掉,不要再拖延到下下个月,如果进项发票拖延太久是不符合税局的相关规定,财务最好不要冒险。

公益捐赠,为社会贡献企业的一份力量。在公益捐赠后也得到了一张发票,企业财务在做账的时候,觉得公益捐赠进项税不抵扣白不抵扣,就想要将其抵扣销项税,公益捐赠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公益捐赠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不能。

公益性捐赠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公益性捐赠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实物捐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对于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优惠,只是针对于实物捐赠,即实物捐赠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于该优惠政策,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益性实物捐赠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只适用于捐赠对象为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向非目标脱困地区进行公益性实物捐赠还是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2.优惠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上述优惠期间内,目标脱贫地区即使实现脱贫了,公益性实物捐赠的企业仍可享受不视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3. 捐赠方式: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文件最大的突破为企业直接无偿捐赠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扩大了企业享受公益性实物捐赠的范围。

4.企业对于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实物捐赠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朔4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8〕15号税收法律法规仅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只能按年度利润总额(即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公告2019年第49号的最大突破是扶贫捐赠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极大提高了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对于该优惠政策,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仅适用捐赠对象地区为目标脱贫地区。目标脱贫地区的范围上述增值税的规定。

2. 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捐据实扣除赠含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3. 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可自2018年起往前追溯4年。

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据实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4. 捐赠方式:企业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才允许据实扣除。

注意:企业直接向目标脱贫地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与增值税对实物公益性捐赠的规定是不同的,财税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

5. 企业向非目标脱贫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只能适用于按年度利润总额(即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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